2025年4月30日,随着三地药监部门完成会签,《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是三地药监部门在规范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统一京津冀药品批发许可管理各项规定达成原则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定》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三地监管人员代表、重点企业代表和行业专家进行多轮交流讨论,对相关的数据和内容进行了系统科学论证,反复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定稿。
该《规定》对京津冀药品批发许可管理做了统一而详细的规定,对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均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统一。特别是附件中《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首次从京津冀三地省级层面统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统一三地物流企业和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面积、物流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配备、仓库自动化物流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等,为三地在今后统一药品批发企业申办、现场验收等方面确立了文件依据。
该《规定》的出台,是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合作现实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更加有力促进三地药品流通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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