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药品现代物流标准,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药监局拟将《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订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件和零货储存区域”,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6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yhltjgc.fda@l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现代物流修订意见反馈”。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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