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84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要求,现对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是将原公告中的法律依据由《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新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依据;
二是删除原公告第五条内容;
三是明确了符合批零一体化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暨分别载明批发、零售连锁两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四是新增“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的内容。
附件:《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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