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根据我局机构设置情况,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专用章”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专用章”共14枚,按照(1)—(14)编号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管理并在事权范围内使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抽样检验、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行政管理措施等事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专用章”在上述相关行政执法的文书或文件使用时,具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执法专用章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专用章标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专用章印模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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