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对血液透析类、腹膜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血液透析类、腹膜透析类21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废止现行诊疗项目13项,具体内容见附件。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二、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费用上传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经办管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8月7日起执行。
附件:1.规范血液透析类、腹膜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 附件1-2:规范血液透析类、腹膜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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