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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5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2025年9月4日,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云医保〔2025〕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目前医药产品款结算主要是企业把医药产品供应到医院,医院验收合格后付款给药企,一般来说付款周期为30天左右,但实际存在因医院资金周转紧、付款流程走得慢等,导致“拖款”,甚至企业可能要等几个月以上才能拿到回款,由此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流通成本,最终反映在患者使用医药产品价格上。

  为推动解决“拖款”问题,近年来,云南省结合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药品谈判工作的开展,在部分州(市)探索开展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从降低医药产品流通费用、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集采和药品谈判、保证医药产品供应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2024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明确,要积极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经总结我省试点做法,通过广泛调研、借鉴经验、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目标、结算范围、结算原则、结算流程、账务处理以及工作要求六个部分,主要达到4个方面目的:

  (一)统一结算模式。考虑到直接结算工作操作性较强,《实施方案》明确全省采用统一的直接结算模式推进,即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昆明地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州(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与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二)稳步推进实施。考虑到直接结算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从实施单位范围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先抽选部分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从品种覆盖范围上,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国家组织集采产品、国谈药直接结算,到2026年底,全面实现集采产品和国谈药直接结算,实现既有效缓解医院结算医药产品货款周期长的问题,又引导医药企业积极参与集采和医保谈判,促进医药产品价格更加合理。

  (三)坚持因地制宜。考虑到全省各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不同,由各统筹区根据实际,确定直接结算从医保基金中支付,不限定具体险种,最大限度保障直接结算。

  (四)强化信息运用。开发设置全省统一的直接结算运用模块,打通招采子系统采购交易数据与医保系统结算数据通道,实现业财一体化管理,数据由系统直接生成和提取,从采购-对账-结算-支付资金-清算,实现全过程信息化,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以及医保经办机构全部在系统中操作,减轻人工处理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关联链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ylbz.yn.gov.cn/index.php?c=show&id=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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