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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5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2025年6月27日,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公众知晓政策内容,现将《实施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三进”?

  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机构)。

  二、为什么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

  药品集采开展以来,在挤出药品价格虚高水分、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等方面成效显著。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能在更多渠道就近就便购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推进“三进”,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更多惠及广大群众。

  三、“三进”集采药品如何确定?

  为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购买常用集采药品,《实施方案》提出以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参与集采,鼓励定点民营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合理采购和销售集采药品。同时,引导集采中选企业在保障供应集采任务量的基础上,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自愿将集采药品纳入《云南省集采药品“三进”药品品种参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按集采中选价供应,方便参加“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采购配备集采药品。“三进”不搞“一刀切”限制集采外药品配备销售,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广大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四、如何参加集采报量和采购?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参加集采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对照相应批次集采报量文件要求,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参加集采并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应批次集采报量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未参加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参照《清单》明确采购品种和需求量,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供需双方自愿原则,采购相应集采药品。

  五、如何规范“三进”?

  参加集采药品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到“六规范”:

  一是规范集采药品销售价格(其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药品“零差率”政策,以集采中选价销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以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以不高于中选价销售);

  二是规范双标签(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三是规范公示药品价格;

  四是规范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

  五是规范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规范公示当月销售的集采药品品种、价格等信息;

  六是规范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六、对参加“三进”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什么激励措施?

  对符合规范且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较多(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的定点民营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可由当地医保部门明确为“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或“集采便民药店”。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七、医保部门如何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三进”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确保供应的集采药品符合质量管理要求、追溯码管理要求以及价格管理要求。

  二是强化集采药品供应。要求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责任,保证集采药品及时配送到位。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集采药品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医保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是强化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医保部门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对集采任务完成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及对集采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或“集采便民药店”,采取相应处理。

  八、《实施方案》推进时间如何确定?

  2025年7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集采药品“三进”,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申请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逐步推进。

  

  关联链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 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ylbz.yn.gov.cn/index.php?c=show&id=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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