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地点在山东省内医疗机构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管理。
(二)注册条件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
2.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1条条件的。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的。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4.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三)办理流程
1.满足条件的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并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提出变更医师执业范围申请,除提交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申请表(附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材料。
2.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充分审核,审核同意后及时提交注册主管部门审批。
3.注册主管部门应从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调取申请医师的医师资格证进行核实,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注册时限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足加注条件、拟申请加注的医师,原则上应在2027年1月1日前提出加注申请;逾期未申请加注的,还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为期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本办法实施后满足加注条件、拟申请加注的医师,原则上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2年内提出加注申请;超2年申请加注的,还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为期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注册医师管理
明确医师附条件注册后医疗机构的职责、医师的职责和享有的政策。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9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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