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政函〔202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专项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的职业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体检等体检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提高体检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体检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专项体检工作的,应当严格落实《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与开展相关体检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诊疗设备等,配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并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和政策规定培训,提高开展专项体检工作的能力。
二、规范开展专项体检工作
承担专项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委托部门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有关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开展体检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规范专项体检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部门规定,完善体检证明开具流程,规范管理相关证书和印章,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追溯机制。开具体检证明要认真核对受检者身份信息,依据检查结果出具规范、客观的体检证明,不得开具超出医疗机构职责和能力范围的体检证明或健康证明。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的体检业务指导,强化对相关检查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对于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体检结果,组织他人代检,出具虚假体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要加大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工作力度,提高依法依规开展体检、规范出具体检证明的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4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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