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立项指南是国家重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以下简称“放疗类立项指南”)文件精神和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我局作为牵头落地省份,按相关工作程序,出台了《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项目和定价,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新增15项放疗类价格项目,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省最高指导价,同时废止停用57项原有放疗类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疗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执行。明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放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明确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明确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另外,勾画靶区、三维剂量验证,分别是“放疗计划制定”“放疗计划验证”项目最重要的价格构成,同时临床专家也一致认为勾画靶区、三维剂量验证是放疗的必需流程和医疗质控的内在要求,因此未提供勾画靶区、三维剂量验证服务的,不得收取“放疗计划制定”“放疗计划验证”项目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放疗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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