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推动破解地方医疗资源与实际需求错配、医疗机构盲目扩张等难点堵点问题,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于近期印发了《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资源配置均衡、就医便捷有序、服务合理必要、行业规范发展”的医保定点管理新格局。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按照定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包括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三、分级类型
将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类型划分为I、II、III三级。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个人账户结算服务;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I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双通道”高值药品等结算服务。按照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类型,明确了相应的分级管理标准。
四、动态管理
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从I级起步,设置6个月政策辅导期。已纳入定点的,经评估符合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标准,按照平移原则确定医保结算分级。在降级管理上,明确了降级和不予晋级的具体情形、处理方式,并明确了再次申请评估晋级需要的条件。
五、工作要求
稳妥有序开展分级管理工作,要全面摸底,掌握底数,有序组织并及时评估,首次分级工作要在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全面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省局将建立调度机制,每季度调度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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