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22〕1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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