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卫藏医药发〔2018〕210号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年第1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18年6月27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8年7月30日
西藏自治区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2017年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区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藏医药管理局组织全区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格认定及发证工作;负责自治区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地(市)卫生计生委藏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格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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