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药食函[2021]2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提升全省药品保供稳价能力,按照《山西省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卫药食发〔2020〕1号)和《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晋卫药食函〔2020〕 9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了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工作,通过对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委直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进行分类、梳理、筛选、汇总、调查复核,并经专家论证及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后,最终形成了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版)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1版),现予公布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企业可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上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议价采购。对于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无企业挂网的,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自主备案采购。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清单内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国家清单和省级清单的重点监测和信息直报工作,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统筹做好国家和省两级清单药品监测工作,落实短缺信息审核和处置责任,做到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分级应对。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短缺药品监测哨点的作用,对国家和省级清单内药品实行零上报制度,对于无法有效应对的短缺情况,及时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上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版)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2021版)公布执行后,原山西省第二批短缺药品清单和山西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同步废止。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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