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双11”不仅是各路商家的一场消费战,也是各家电商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等的一场消费金融营销战。“双11”期间,各家互联网平台都推出免息、提额、借贷红包等金融营销活动成为标配,短信营销自然是惯常操作。面对这一问题,日前工信部出手“敲打”互联网平台,要求各家平台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日前,有网友晒出了一张手机截图,称仅在一天之内就收到了十几条有关“双11”内容的短信,全是商家或者是电商平台发来的营销短信。工信部官网也披露,近年来,“双11”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各家电商平台都更新了服务协议,都列出了相应的条款。某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协议和隐私政策”中列有一个“您充分理解并同意” 的条款,其中有一条是“接收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在站注册、购物的用户、收货人发送的订单信息、促销互动等内容”。也就是说,用户同意该条款进行注册后,即同意平台向其发送影响短信。
这种“被同意”的用户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徐进伟告诉新快报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也就是说,作出同意的个人应当具备同意的能力。“在当下的大数据环境下,很多情况下‘告知同意规则’实际上被架空,个人实质上并没有同意的自由。”若平台没有向个人充分披露其将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人无法做到充分知情,那么平台亦不能擅自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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