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规〔2021〕8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交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为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经2021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当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二、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其他提交要求保持不变。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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