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保健联播网!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核查工作程序(试行)解读

时间:2022-07-15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核查工作程序(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免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

  1、申请注册的产品风险较低;

  2、申请人有同类产品上市且已通过注册核查。

  (二)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申请,通过认可注册核查结论的方式,免于现场核查:

  1、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时间未超过1年;

  2、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与本次生产许可事项申报的生产地址一致。

  (三)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增加生产范围的变更申请,通过认可相应产品注册核查结论的方式,免于现场核查:

  1、获得相应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时间未超过1年;

  2、相应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变更申请的生产地址一致。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通过认可注册核查或全项目监督检查结论的方式,免于现场核查:

  1、一年内接受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注册核查或全项目监督检查,且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缺陷问题已完成整改;

  2、注册核查或全项目监督检查的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延续申请的生产地址一致。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正常程序及要求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生产许可申请,符合免于核查情形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自行启动优化程序,申请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四、其他情形

   1、一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情况的申请人,不得免于现场核查。

2、符合本程序规定免于现场核查的,根据监管实际认为必要时,仍可对申请人开展注册核查或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原文链接:http://ypjg.ln.gov.cn/zwxx_133041/fgwj/zcjd/202205/t20220510_45562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联播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联播网 bjlb.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