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裁量规则,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基准》)。
二、主要内容
《基准》分为《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部分,分别涵盖新制修订出台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且明确界定了裁量范围。
《基准》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适用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和适用罚款处罚的裁量幅度标准,以表格的形式量化了法律责任条款中相关违法行为各裁量阶次对应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
三、相关说明
尚未制定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待相关法规规章制修定发布后,再予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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