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审查和现场检查,沈阳万利达医药有限公司符合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7月1日止。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电话:024-31607900(传真)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编:110003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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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pjg.ln.gov.cn/xzxk/ggtz/yp/202206/t20220622_4600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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