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监药注函〔2022〕6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允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149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长沙、苏州、无锡、郑州、济南、沈阳、深圳7个药品进口口岸及其对应的口岸药检所增加中药材进口事项的申请进行了评估,基本符合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药材进口检验的条件。经研究,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苏州、无锡、郑州、济南、沈阳、深圳7个药品进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增加中药材进口事项的申请。各口岸、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对应关系见附件。
二、各单位应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药材进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口岸与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应关系表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20128173137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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