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药管〔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
根据特殊药品行政审批工作需要,自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审批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审批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20117174129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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