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监综发〔2022〕3号
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文件关于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上海市药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现就重点品种药品追溯数据对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3月底前,本市疫苗、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通过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追溯系统,将药品追溯数据向上海市药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实时上报。各企业应于2月15日前,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数据对接上报工作。上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按时间顺序及时上报,不得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企业基础信息和品种基础信息应在3月1日前完成录入。如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维护。
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本辖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代理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追溯系统建设情况和追溯信息对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对于未能按要求履行药品追溯责任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综合处
2022年2月14日
(技术服务:周阳斌,13764064883,工作群:335677602(QQ))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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