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2月22日电(记者央秀达珍)记者从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自2020年1月1日起,青海省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下调5%,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就医负担。
据介绍,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参保人在选用乙类药品时,个人自付比例高于甲类药品,需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纳入统筹支付,按规定报销。
此次调整将青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20%、30%、40%的自付比例,分别下调为15%、25%、35%。以患者使用单价100元的药品为例,政策调整前,个人需要自付20元,剩余8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付;而政策调整后,个人只需自付15元。
“这次调整是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成立后,首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通过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可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郭广霞说。
此外,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也下降5%,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自付比例从50%下调到40%,其余部分按政策规定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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