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经我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22年第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现将备案说明和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附件:1.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备案的说明.docx
2.(宁医保规发〔2022〕1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政策解读.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刘 伟,联系电话:5166107)
国卫办医政函〔2025〕361号 ...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市...
有一种病一旦得了,照...
天津市泰达医院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9月20日是“全国爱...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联播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保健联播网 bjlb.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