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4月1日后我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见附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其余临时纳入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停止医保基金支付。
二、各地要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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