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省药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一致,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药监局立足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进程,按照“谁起草、谁管理、谁清理”原则,组织各处室、稽查办、直属单位,对制定或实施的药品安全(含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形成清理意见,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省药监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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