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起,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明知AZD9291为阿斯利康公司研发的针对肺癌晚期患者的药物,在国内尚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形下,以“仅供科研用途”为掩盖,合成生产AZD9291药粉后逐级销售给癌症患者使用。其中,被告单位济南汉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孙洪宜多次销售给被告人蔡飞等人共计1540克,销售金额97000余元,获利40000元,被告人蔡飞将购买到的AZD9291药粉通过被告人陈亮、黄亚军逐级销售给肿瘤患者使用。而被告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刘呈祥合成生产AZD9291药粉后,由被告人周婵等人多次销售给被告人严志伟、李晓东等人,共计108克,销售金额44550元,获利33000余元,被告人严志伟、李晓东将购买到的药粉销售给肿瘤患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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