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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盖章的合同能随意解除吗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咨询内容】
消费者赵女士向我委咨询:她和一家汽贸公司签订了汽车装修协议,双方就装潢风格、装潢时间及总价进行了一致约定。由于当时汽贸公司负责盖章的人员外出办事,且赵女士要求的装潢时间比较紧张,装潢配件需要从国外订货,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赵女士协商先订货,然后等赵女士有空时,再来公司后在补剩下合同盖章手续。现在因为种种原因,赵女士不想在该店继续装修汽车,她是否能以合同中未加盖公章为由解除合同?
【咨询回复】
 经我委调查了解,赵女士在和汽贸公司签订装修协议时负责盖章的人员外出办事,而赵女士家距离汽贸公司又比较远,汽贸公司在和赵女士微信确定了她短期内没有时间来汽贸公司。于是双方后期的沟通均通过微信及微信视频进行。对于汽贸公司提供的订货及改装意见,赵女士也已经同意。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赵女士在和汽贸公司签订合同后,也明确同意汽贸公司可以先订货,这意味着她已经接受汽贸公司的服务,所以她不能以合同中未加盖公章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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