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关于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情况的报告〉回复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2〕176号)要求,自治区医保局对此前上报的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并拟定参考价格,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具备条件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及本通知规定提供服务和收费。如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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