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政策文件清理的要求,经研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械注〔2023〕2号)予以废止。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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