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对放射检查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二、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执行。
附件:1.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2.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3.废止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4.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5.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
6.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 附件1-6.规范放射检查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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