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人口函〔2025〕663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一)依法登记备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场地设置、日常管理符合《福建省托育服务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收费合理合规。保育费等基本服务费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的。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机构应与入托婴幼儿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并动态公开和更新服务费用目录清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服务质量优良。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遵循婴幼儿成长规律和个体差异,科学开展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近3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失信惩戒、通报批评、违法办托等相关记录。
经卫健部门备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可直接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与其他符合条件服务机构一并进行公示。其他未接受政府支持,但自愿接受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质量优良的托育服务机构也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福建省托育登记服务系统)或线下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递交《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见附件2)。
(二)审核。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估。
(三)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出具普惠托育服务认定书(见附件3),并将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五)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效期为3年。在认定有效期内需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县级卫健部门报备。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是推动促进我省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同时,结合国家年度工作要求,全省首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要在8月31日前完成。
(二)加大监督管理。要建立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托育服务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质量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期内,发生违规收费、套取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严重伤害婴幼儿事件或安全、消防责任事故等行为的,由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资格,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完善支持措施。加大普惠托育支持力度,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好水、电、气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精准的普惠托育运营补助制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1.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3.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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