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妆〔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直通车”检查制度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11号)要求,我局自2022年4月1日起启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检查抽样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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