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保健联播网!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药监综药注〔2022〕45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榄港、黄圃港、神湾港,关区代码分别为5721、5727、5727、5728)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20426162053146.html

相关附件: 药监综药注〔2022〕45号附件.pdf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20427/1e6a31298c964b2a9609189fca5571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联播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联播网 bjlb.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