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最新要求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正确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特别是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实际,自治区药监局认真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文进行详细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对原裁量基准逐项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李琰;联系电话:0951-5665659 18809609603
对于收到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在评估时参考吸纳。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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